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崇左一对姐妹,姐姐将一套限价房指标转让给妹妹,妹妹全额购买房子并装修入住。姐姐拒绝协助妹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妹妹遂将姐姐起诉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姐姐提出反诉,要求妹妹支付房子市场差价50万元。一审妹妹胜诉,姐姐上诉。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人关系恶化,产权过户生变
阿玲和阿丽是姐妹。2010年4月,姐姐阿玲获得崇左市一小区限价房购房资格后,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妹妹阿丽。双方约定,由阿丽借用阿玲名义购买限价房,购房款、税费等费用由阿丽承担,待能办理不动产权时阿玲协助阿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0年5月,阿玲向阿丽出具一份转让书。当天,阿丽支付房子定金1万元。
▲2010年,阿玲写的转让书。
之后,阿玲分得一套90平方米、总价为13.9万余元的房子。阿丽于2014年11月1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及税费等费用。2014年11月12日,开发商将房子交付使用,阿丽装修好房子,于2015年10月入住至今。
▲阿丽已全额交房款。
2019年,开发商已办理该房子不动产权证书。然而,这些年来,因姐妹关系恶化,阿玲一直未协助阿丽将房子变更至其名下。
姐妹互相起诉,妹妹一审胜诉
2022年4月,阿丽一纸诉状将阿玲起诉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子产权变更手续。之后,阿玲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撤销转让书;如将房子过户至阿丽名下,阿丽须支付市场差价50万元。
▲开发商已办好不动产权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玲出具转让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书合法有效。另外,阿丽装修房子并入住至今,阿玲未提出异议,故对她主张撤销转让书不予支持。阿玲请求阿丽支付其房子市场差价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阿玲协助阿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阿玲反诉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阿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阿丽支付指标房转让款5万元。2022年12月,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阿玲以特定身份取得该房子购房资格,其将购买资格转让给阿丽,实质上是一种资格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转让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支持阿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庭审中,阿玲明确表示其出具转让协议时没有口头约定转让费,但在二审的上诉请求中,阿玲又要求支付指标房转让费5万元,该上诉请求属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超出一审反诉请求范围,故二审法院对阿玲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涉及,阿玲就该请求如有事实依据,可另行起诉解决。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以上判决。
5月15日,记者了解到,终审判决已生效,5月12日,阿丽已提交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近期将拿到不动产权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杨波 梁冰欣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