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刘某是担保人。王某联系不上张某,以为有刘某签字的借条,就多了份保障,谁知,当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却判决刘某无需承担责任。6月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提醒债权人催讨还款要在保证期间内。
2022年2月28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及利息。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为了多份保障,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到还款期限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款,王某多次催还,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拒接电话。今年1月17日,王某将张某和刘某起诉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刘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借条上载明张某的还款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所以刘某的保证期间应为2022年9月28日。王某今年1月17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3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主办法官表示,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出借方一般会要求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债权的实现,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按照规定主张权利,保证期届满则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债权人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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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敏 邱晨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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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