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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一名中学女教师黎某退休后发现,她工作期间脱产进修两年的工龄被社保部门扣除,理由是,她就读的是普通高校。而黎某称,她读的是成人高校,而且是带薪脱产进修。谁说的在理?6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结果,法院判决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通知,重新核定黎某的退休工龄。
黎某早年中专毕业后到玉林北流一所初中任教,其间,学校选送她到玉林某教育学院脱产进修两年。2020年10月,从教30多年的黎某拿到退休通知时发现,她的退休工龄为34年6个月。黎某是1984年7月参加工作,她认为,从入职的时间算起,自己的工龄应该是36年6个月。黎某到相关部门咨询后得知,相关部门扣除了其工作期间到玉林某教育学院进修的两年。
▲工龄少两年,退休老师有话要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何定坚画
对相关部门的认定,黎某提出复核申请。她认为,自己是受单位选送,就读的教育学院是成人高等学校而非普通高等学校,她是带薪脱产进修。她在社保部门的原始档案所显示的工作年限也一直包含这两年,她的退休工龄应该是36年6个月。
但社保部门复核后认定,保持原认定结果。
黎某不服,将当地人社局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要求重新确定她的退休工龄。
人社局辩称,黎某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育学院不是职工高等院校,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其脱产学习时间不应计算工龄。
法院认为,黎某当年是经过当地教育局和乡镇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同意报考,并注明“带薪脱产学习”,其脱产学习毕业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从黎某历年的工资变动登记材料可见,人社局在多次工资套改中也界定其工龄包含了脱产进修的那两年,而在核定退休待遇时,却扣减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作年限,明显存在前后行政行为不一致的情形。
而且,黎某脱产学习的学院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而属于成人高校中的教育(教师进修)学校。因人社局扣减黎某的工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由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关于黎某退休的通知,重新核定黎某的退休工龄。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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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邱晨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