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最高检发布消息,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刘家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家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家铎在担任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视频号截图
刘家铎出生于1963年4月,早年在铁岭工作,曾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8年5月起,他相继担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刑警总队总队长,2015年8月任省公安厅副厅长。
2022年8月,刘家铎被查,今年4月被双开。通报称,其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5月,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家铎作出逮捕决定。
今年6月,辽宁省纪委监委披露了刘家铎破坏司法环境的问题。通报称,2007年至2022年,其为多家企业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拘留、罚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极光新闻东北网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编辑 戴昕明
责编 杨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