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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40元办健身卡,尚未激活不能退?消费者质疑商家“霸王条款”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赵劲松 文/图

今年5月,罗先生在一家健身房花1540元办了年卡,一直未激活使用。因为工作调整,罗先生需离开南宁,便向商家提出退卡退款,但对方称他签有相关协议,“不能退卡,只能转让”。7月21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介入后,健身房向罗先生全额退款。

▲罗先生办卡的健身房。

罗先生说,5月15日,他在位于南宁市新民路的南宁康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1540元办了一张年卡,工作人员表示起始时间以该卡激活之日计算。办卡之后,他一直未去健身房激活使用。

因为工作临时调整,罗先生需要去外地工作。7月上旬,他向办卡的工作人员提出退卡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对方称,公司不会退款,只能由会员自行把卡转给别人。这让罗先生感到不解:“年卡尚未激活,也未给健身房造成经济损失,只能办卡不能退,无异于‘霸王条款’。”

7月21日下午,该健身房店长刘先生告诉记者,罗先生办理年卡时签了一份入会协议,其中提到会员不能单方面解除协议,否则将构成违约,被全额扣款,“健身房已将会员入会办卡的提成结算给了相关业务人员,所以没办法退款”。

对于刘先生提到的入会协议,罗先生表示毫不知情,“我直接在微信上转账给业务员办卡,根本没看到过协议”。而且,在对方提供的协议上,签名落款为代签,但他根本未授权任何人签字。

▲入会协议上罗先生的签名为代签,且未获他授权同意。

广西消委会消费维权律师志愿者郭建强表示,协议中“客户签字”为健身房业务员代签,但业务员并未获得消费者授权,该协议对消费者无约束力。此外,该协议中有排除、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所以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未在该店消费,预付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7月21日晚,罗先生告诉记者,健身房已将办卡费用全额退还。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黄秀宁 陈诗圆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