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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质保期内起火,保险公司赔付后,4S店和厂家是否还要赔?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程浩楠

今年5月1日,南宁的农女士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自燃,事后,因为赔偿问题她与4S店产生了纠纷。

8月2日,农女士的丈夫韦先生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2020年12月20日,农女士在南宁市白沙大道广西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别克英朗小车,质保期为3年或10万公里。今年5月1日,韦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突然起火。此时,该车的行驶里程只有3.3万公里,尚在质保期内。

▲今年5月1日,农女士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自燃。受访者供图

6月8日,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排除外来火源、碰撞、可燃液体泄漏引起车辆起火,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的电气系统(发电机内部电路) 发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

韦先生说,该车购买了自燃损失险、车损险等险种,7月中旬,保险公司赔付了6.1万元。但他认为,小车还在质保期,4S店和厂家应对事故负责任,因此他要求4S店和厂家赔偿保险费、购置税、交通费、车上物品损失费等共3万元。

8月3日,广西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叶先生表示,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已足额赔付,车主再要求4S店和厂家赔偿属于双向索赔,是不合理的。他们可补偿6000元,若车主不同意,可走法律途径。

当天上午,记者拨打了别克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登记后称会尽快回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针对此事,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认为,若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符合退赔等规定,车主可主张权益;若不符合,车主获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后不应主张双重获利。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麦鹰雄认为,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是两份合同,若车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即便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车主也有权依照买卖合同约定要求4S店和厂家赔偿。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唐海波 陈程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