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彭爱虹(实习生)
张女士问:我是进城务工人员,2018年登记为家政公司的家政人员。2020年家政公司推荐我到李某家做保姆,双方签订了《三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支付3500元服务报酬给我,由家政公司代发等。2021年11月9日,我陪李某散步时,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了全身多处受伤。事发后,我电话告知家政公司,家政公司看望了我,但未支付医疗费,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服务报酬。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韦英梅律师解答:实践中,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有的是居间、委托合同关系,有的是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张女士的案件中,从《三方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报酬发放等事实分析,张女士提供家政服务由家政公司指派,受家政服务公司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对家政公司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张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女士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
值班律师:韦英梅 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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