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罗贝尔 彭爱虹(实习生)
蓝先生问:
去年9月25日,我与同事被某医药公司派往外地办理审核药方事宜。次日,我乘坐的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在车祸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司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之前在别的单位工作,提前内退,后来才到某医药公司上班,与医药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五险未在医药公司购买,遭受工伤该由谁来赔偿?
韦英梅律师解答:
据蓝先生陈述,蓝先生具有双重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在执行某单位工作时受工伤,某单位就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蓝先生与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蓝先生系在受医药公司派遣外出工作时受伤,医药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值班律师: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 韦英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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