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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离婚时丈夫一次性支付了孩子抚养费,是否还可增加?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何女士问:

2014年3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女儿随我生活,前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现靠我一人微薄的工资,已很难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能否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

林剑律师答: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子女关于增加抚育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原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但这种请求,往往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提出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具体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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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晏明珠(见习)

校对 韩冬

责编 杨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