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陆旺
张女士问:
我结婚后,和丈夫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因无法和解,目前已分居。不料,我闺蜜知道后,竟主动向我丈夫示好,还把我婚前的另一段恋爱史等私密内容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这段恋爱史是之前我告诉她的,当时她承诺保密。丈夫看到这些内容后,愤然提出离婚。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麦鹰雄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你闺蜜在未经你允许的情况下,将你的恋爱史等私密内容发布至微信朋友圈,致使你丈夫提出与你离婚,属于泄露了你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闺蜜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胡志伟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