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吴女士问:
我们公司找了一家广告公司创作视频广告,广告公司发来的合同条款上说我们只有使用权,这合法合理吗?
蒋鸣湄律师解答:
吴女士所在公司作为委托人,如果对受托人提供的合同样本不满意,可以要求另行商定。就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由当事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而委托人只有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的使用权。因此,公司如果想要得到委托创作的广告作品的著作权,须与广告公司协商,在合同中做出“乙方(受托方)创作的视频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委托方)所有”的特别约定。
值班律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蒋鸣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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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叮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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