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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美容不成差点毁容?消费者起诉美容店,一审开庭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南宁两女子认为使用一美容店店主宣称可祛斑的蕴颜美美肤液后,脸部出现脱皮、红肿及发炎等症状,被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炎(点击查看此前报道)。今年10月,两女子分别将该美容店及店主告上法庭,请求“退一赔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1月2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其中一起纠纷案。

▲截至11月27日,黄女士脸部还未恢复。

庭审中,当事人陈女士认为,美容店及廖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理由有:存在虚假宣传蕴颜美产品是国妆产品,但实际为粤妆产品,并自称产品具有祛斑功能,而根据相关规定,具有祛斑美白用途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管理,祛斑产品必须标注是“国妆特字和卫妆特字”的批准文号,因此,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应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此外,所销售蕴颜美化妆品具有严重超标、有害的化学物质,否则无法让众多消费者使用后脸部均发生发炎、流脓、皮肤痛痒溃烂等症状。同时,美容店于今年5月4日才取得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有害的产品和护肤服务,均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因此,该美容店及相关负责人廖女士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即应退回陈女士所购买美肤液货款3.45万余元、赔偿3倍货款10万余元、医疗费为5046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费用。

该美容店及廖女士代理律师认为,该店及廖女士并没有虚假宣传,蕴颜美产品是合格产品,并经化妆品备案。另外,该店及廖女士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合法经营。陈女士到医院治疗的行为,与美容店及廖女士的经营行为及所提供的产品无关。因此,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了解到,另一名当事人黄女士起诉的纠纷案将于12月5日开庭审理,她请求美容店及店主退回购买蕴颜美美肤液4.8万余元货款,赔偿3倍货款14.4万余元、医疗费4946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赵敏 邱晨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