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号有特色

南国早报

ngzbnews

南国微生活

nanguowei

南国小记者

ngxiaojizhe

车广西

ngzbqczk

不动产权证上竟有两个外人,女子诉至法庭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去年8月,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居民凌女士偶然发现,长辈留给她的一栋楼房的不动产权证上,除了她和继母的名字外,还有两个外人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11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案涉楼房的不动产权证上有四个共有人,其中两个是外人。

事发:不动产权证多出两个外人

据凌女士描述,她祖母雷老太于20世纪90年代独自在祖传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房屋。20多年前,凌女士的父亲与继母结婚。2014年,她父亲与他人合作,将祖母所建的二层祖屋拆除,在原地另建一栋七层楼房。当时她年龄尚小,祖母年岁已老。雷老太不知儿子与外人合作建房,认为新房建在原来宅基地上,所有权仍归她所有。2017年5月,凌女士的父亲去世。同年7月,雷老太立下遗嘱,将此楼房全部产权赠与凌女士。2019年,祖母去世。此楼房一直未办不动产权证。去年,凌女士的继母何女士跟刘先生夫妇(即当初跟凌女士父亲合作建房的人)一起为此楼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凌女士称,去年8月31日,她偶然看到自家不动产权证上除了自己和继母的名字外,还有刘先生夫妇的名字。同年9月15日,凌女士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法院告知应当先行解决民事权属争议。于是,凌女士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继母和刘先生夫妇,请求确认此楼房为她单独所有。今年5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证一经登记即生效,据此驳回了凌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权证。

焦点:颁发不动产权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今年8月26日,凌女士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并将继母、刘先生夫妇列为第三人。

当天庭审中,凌女士代理律师认为,凌女士作为共同共有人,却从未参与申请。如果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依规调查,必能发现此楼存在纠纷。另外,共有人刘先生夫妇既不是涉案不动产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也没有出资建房,更不是原房产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何能成为楼房的共有人取得不动产权证?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所颁发不动产权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方面进行辩论。

回应:程序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庭审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辩称,凌女士于2022年8月25日已知道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但于今年8月26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同时,该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此案中,刘先生、何女士等人以户为单位向村委提交材料,村委受理人员经初步审核,认为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经该局审核后,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淡村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告15天,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该局进行登簿发证。至今,该局也未收到不动产所在地村委认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有误的任何材料。

另外,该局颁发不动产权,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此案中,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等材料,且材料已经过村委的核实、确认。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足以让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其为房屋的权利人。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赵敏 晏明珠(见习)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