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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擅自转移财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一女子为了离婚两次起诉至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转移财产。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认定男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应当赔偿女方的损失。

2015年,男子阿勇和女子阿玲认识,并于同年底结婚。2017年至2020年,夫妻俩生育一儿一女。2022年1月,阿玲向上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23年2月,阿玲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两个孩子归她抚养,阿勇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1万元直至孩子成年;阿勇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要求他赔偿70%的房款。在庭审中,阿勇主张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勇夫妇虽已结婚多年,但婚后双方因缺乏足够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失和。特别是阿玲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分居生活已超过1年,且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阿玲诉请离婚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阿玲和阿勇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为宜,阿玲抚养女儿,阿勇抚养儿子。

经法院确认,阿勇、阿玲分别占房子97%、3%份额。阿勇未经阿玲同意,于2023年2月将房子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属于擅自处分双方按份共同的财产,侵害了阿玲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阿玲的损失。现在房子价值为90万元,按阿玲占有3%的份额,故阿勇应赔偿阿玲2.7万元。另外,夫妻共有财产现在价值9万元车位,归阿勇所有,由阿勇支付车位补偿款4.5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阿勇、阿玲离婚;一儿一女,两人各自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负担;阿勇赔偿阿玲2.7万元并支付车位补偿款4.5万元。

2月3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该判决已正式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杨波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