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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导购员按要求打生产日期,竟遭公司处罚和开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近日,闫女士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2023年9月,她应聘到北海乐丰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丰水产),并被派驻到南宁永辉超市担任导购员。

当年11月,乐丰水产的业务员让闫女士购买打码机并在一些海产品上打上生产日期。前段时间,超市管理方发现了这一情况,决定对乐丰水产罚款3000元。事后,乐丰水产将闫女士辞退,并让她承担这笔罚款。  

闫女士非常不解:自己是按公司要求做的,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对此,乐丰水产一名袁姓负责人说,公司确实让闫女士去购买了打码机,但并非让她在超市随意给商品打生产日期。当天闫女士拿着打码机给商品打码,被超市管理方发现后还发生争执,这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因此要承担所有责任。该负责人还表示,公司已将其辞退,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乐丰水产的说法,闫女士不予认可。她说,自己打了几个月了,如果系违规操作,公司为何不纠正?

针对这一案例,南国法援律师团麦鹰雄律师认为,如闫女士系按公司要求打码,则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乐丰水产承担。

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方奎律师认为,如闫女士系执行公司工作指令,并无不妥之处。乐丰水产因此辞退她,须对员工的行为已达到解除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因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面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员工亦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有效维权。

闫女士反馈称 ,此事经记者采访后,公司告知她只用承担1500元罚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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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陈程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