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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女儿伪造公证书,过户共有房屋后抵押,母亲还能要回房子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女儿瞒着母亲用伪造的公证书,将二人共有的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房屋抵押登记,向债权人借款。直到房屋被查封,母亲才发现端倪,诉至法院。被查封且已抵押登记的房屋,母亲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纠纷。

2022年4月7日,宋某与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罗某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一套房屋转移登记,该套房屋是宋某和母亲陆某某共同共有。罗某手持一份公证书,载明陆某某自愿委托罗某办理其房屋权属份额转移(变更)到宋某名下手续。经审核后,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房屋转移登记,登记后房屋为宋某单独所有。

此后,因与倪某某存在借贷纠纷,2022年5月17日,宋某和倪某某申请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因宋某一直未还款,2022年11月17日,根据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屋被查封。

陆某某这才发现,本是母女二人共有的房屋,已经被女儿变更成女儿单独所有。她从未委托人办理房屋份额转移手续,公证书是哪来的?陆某某发函询问,某公证处告知涉案的公证书是伪造的。

2023年1月19日,倪某某将宋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但抵押权有效,倪某某对涉案房屋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套房屋依然被查封。

陆某某则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用假证书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公证书系伪造,涉案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不真实,故被诉不动产转移登记符合应当撤销的情形。但房屋上已设立抵押登记,又被法院依法查封,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已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受到保护。

该案中,已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倪某某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其享有的抵押权依旧合法有效。虽然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然而抵押财产的权利人变动,不影响抵押权,基于抵押权而产生的保全查封也不受影响,不构成对撤销涉案转移登记行为的法定阻却事由。

由此,法院判决,因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致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当,应予撤销。但涉案房屋抵押权为倪某某善意取得,房屋登记机关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保留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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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黎伊玮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