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4月29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了几起劳动争议纠纷,以案说法,提醒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女宿管员猝死
公司最终进行赔偿
2022年9月底,时年56岁的李某某与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李某某到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当临时宿管员。同年11月18日下午4时许,李某某在巡视宿舍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当年11月底,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李某某从2012年1月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李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购买养老保险尚未满15年,尚未享受养老待遇。
对李某某的意外猝死,去年4月底,南宁市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认定工伤”为由,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主办法官认为,李某某属于超龄劳动者,在现行的社保缴纳制度下,物业公司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100多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全部由物业公司承担,也显失公平。
今年3月29日,经过多轮协商后,在主办法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给李某某家属进行一次性赔付,李某某家属不再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物业公司主张其他权利等,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乘务员与挂靠单位无劳动关系
客运站却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雷某某是一辆大客车上的乘务员,这辆大客车是覃某某挂靠在柳州市某客运站名下经营。2019年底,在大客车运营途中,因连环车祸,雷某某当场死亡。事后,雷某某的父亲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最终认定雷某某与客运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雷某某是大客车上的乘务员。雷某某的死亡被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某客运站不服,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的大型客车是案外人覃某某购买并挂靠在柳州市某客运站名下进行运营,雷某某为覃某某所聘用的乘务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客运站为被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法院判决由柳州市某客运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雷某某家属进行赔偿。
主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存在挂靠关系等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无须审查伤亡职工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真实劳动关系,但应当对伤亡职工与挂靠人之间存在聘用关系的事实进行必要核查。一旦核实聘用关系的事实成立,即使生效判决确认伤亡职工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影响被挂靠单位承当工伤保险的责任。由此,可以更好地督促用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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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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