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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按期付完首付款,房子被卖给他人!开发商回应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几年前,汪女士在南宁市合景叠翠峰楼盘买了一套预售的商品房,当时交了10多万元首付款,此后未再交款。近日,开发商突然通知她去办理合同解约手续,称已将房子卖给他人,只退回5.6万余元,她觉得不合理。5月7日,该楼盘营销中心相关人员作出回应。

汪女士介绍,2021年5月,她在合景叠翠峰楼盘买了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总房价近百万元,她与开发商广西利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本来需支付30%的首付款,但当时置业顾问口头表示可分期支付。她先后交了12万余元首付款,其中有2万元“团购费”。此后,因生活及工作有变动,她未再付剩余的首付款。

▲汪女士交的部分房款收据。受访者供图

这几年来,开发商也一直未联系她。然而,今年4月底,开发商突然通知她去办理解除合同相关手续。“五一”期间,她到该楼盘销售中心办理手续,置业顾问称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已自动解除,她预购的房子已卖给他人,让她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根据开发商核算,扣除违约金外,只能给汪女士退回5.6万余元。另外,开发商不认2万元的“团购费”。据当初接待的销售顾问称,团购款是交给团购单位的,让汪女士享受优惠的折扣。

“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需通知我,但开发商并未通知到我。”汪女士认为开发商也违约了,还将房子卖给他人,如今让她一人承担违约金不合理,因此她不愿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开发商要求汪女士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看到,开发商出具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显示,因汪女士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汪女士自愿支付4.9万余元违约金。

5月7日,该楼盘营销中心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当初不是他跟汪女士签订合同的,他对2万元“团购费”并不清楚。由于汪女士未按期交首付款,已违约,系统已自动解除开发商与汪女士签订的合同。当初解除合同时,他们按照汪女士所留的地址给她寄了快递,但未能投递成功,汪女士留的电话也联系不上。本来汪女士违约,按照合同规定,要扣除总房款20%的费用,现在只扣5%。对汪女士的诉求,待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才能进一步处理。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昀梁分析认为,此事中,汪女士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时,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售卖房屋,还有权要求汪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汪女士也有权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另外,汪女士向团购单位另行支付的团购费一般来说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的报酬或者佣金,中介机构促成合同订立的,有权收取报酬或者佣金,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中介机构可以不退款,因此汪女士能否退还团购费需要看其与团购单位之间是否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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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