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几年前,李某向黄某购买了南宁吴圩镇的一处宅基地,随后李某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栋4层房屋。由于没有报建手续,李某建好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要求自行拆除。
后来李某得知,黄某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转让也不作数。于是,他将黄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要求黄某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黄某退还李某宅基地转让款22万元,在李某收到转让款归还房屋钥匙后,黄某还应赔偿其建房损失16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未及时向李某支付相关款项,反而希望李某先将房屋钥匙给他,李某坚持“钱不到账,就不给钥匙”。
该案的主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黄某转了剩余执行款,李某交了房屋钥匙。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法院供图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具有所有权,故此类宅基地的买卖无效,购买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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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双梅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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