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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院治疗后死亡,医院对病历存在修改,法院一审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64岁的侯先生因患重症肺炎,在南宁市某医院治疗后死亡,他的家人以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做电子病历鉴定。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院方因修改电子病历,可以推定院方有过错,应赔偿死者家属50%的损失。

去年1月4日晚,侯先生在该医院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入院后,院方进行了对症治疗。去年1月17日,他出现血压、血氧饱和度进行性下降至测不出,经过院方一系列抢救,仍无法恢复,之后宣布临床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侯先生死亡后,未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2023年5月,侯先生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院方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75万余元。

庭审中,院方辩称,院方履行完全的告知义务、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侯先生的死亡因其多种严重的并发症所致,院方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侯先生家人申请院方对侯先生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死亡后果是否存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但因侯先生的病历资料不全、死亡后未尸检等原因,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

侯先生家人申请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经随机抽选,法院委托浙江科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院方对侯先生的电子病历存在修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院方应赔偿各项合法损失。至于损失分担方面,首先,应考虑侯先生罹患重症肺炎,其应自行负担部分损失。院方因篡改患者病历,推定院方有过错。因受害人死亡时未进行尸检,导致不能通过司法鉴定,参酌院方的过错等,法院酌定院方应当赔偿50%的损失,即赔偿侯先生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6.6万余元。

5月31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院方及侯先生家人均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唐海波 陈诗圆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