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莫某到朋友家聚餐饮酒,回到出租屋休息,却意外坠楼身亡,其家人将席间5名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法院最终认定,莫某是回房后再度出门发生坠亡,5名同饮人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和朋友吴某、赵某等4人到兰某家中聚餐。席间,6人都喝了酒,聚餐时间从晚上7时多到10时30分左右。聚餐后,莫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兰某家回到出租屋休息,两地相距约3公里,骑电动自行车约15分钟。可令人意外的是,当晚11时50分许,莫某却从出租房5楼的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
事后,莫某的父母将吴某、兰某等5名共同饮酒人一起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他们为莫名的死亡负责。
法院认为,兰某、吴某等与莫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互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不作为注意义务和作为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饮酒过程中不对共饮者进行劝酒、拼酒、灌酒等,以及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对共饮者进行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等。
原告未举证证明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对莫某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饮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饮酒过量,自身有重大过错。
法院还认为,聚餐结束后,结合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莫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约15分钟返回其出租房,并已经返回5楼房间,证明他未失去对身体、意识的控制能力。当他返回租住房房间内时,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已经终止。他回房后再度出门发生坠亡,是共同饮酒的被告不能预见的,与各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护送、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共同饮酒的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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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梁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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