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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试用期未缴纳社保,公司的系列操作是否合法?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罗贝尔

黎女士:

我在某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试用期第4个月时,我怀孕了,因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我没有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没能领取生育津贴,在我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只发600元工资。请问公司未缴纳社保与产假只发部分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韦英梅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应按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试用期内,公司不为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公司应按照黎女士产假前领取工资的标准支付黎女士产假工资,每月给黎女士发600元产假工资是不合法的。

值班律师:

韦英梅,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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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