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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保险费!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婧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广西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

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部分的费用。大龄领金人员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的,需退回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有关政策将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近期人社部门也将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及“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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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