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文
南宁的韦先生借给亲家6.5万元,在亲家公去世后,他将亲家母、女婿及女婿弟弟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这笔债务。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
李先生和梁女士是夫妻,育有两子大李、小李,大李是韦先生的女婿。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亲家公李先生和小李,以建房资金不足等为由,先后向韦先生借款6.5万元。借款迟迟未还,2019年12月,李先生去世。此后,韦先生向亲家母梁女士、大李及小李追款未果。今年8月,韦先生将梁女士、大李、小李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3人都承认借款,但认为有的借款是大李夫妇用于家庭开支的夫妻共同债务,且韦先生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借款中4.5万元是李先生和小李所借,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因李先生已去世,其继承人梁女士等3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小李需直接向韦先生偿还该笔借款,如其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仍需在继承李先生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另一笔2万元借款是李先生向韦先生所借,该笔借款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梁女士等3人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向韦先生偿还4.5万元并支付利息,如其财产不足以偿还,梁女士、大李在继承李先生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2万元,由3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上诉。(文中人名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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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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