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号有特色

南国早报

ngzbnews

南国微生活

nanguowei

南国小记者

ngxiaojizhe

车广西

ngzbqczk

银行擅自转走监管账户1800多万元,算违约吗?自治区高院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送货员在送货途中猝死,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为由免赔?借款人向银行支付862万元承诺费,银行能收这笔钱吗?网约车司机“顺带”老乡回家过年出车祸,保险公司能免责吗?……12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24年广西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林艺摄

案例1:送货员送货途中猝死,保险公司想免责败诉

黄某甲在崇左市天等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配送货物工作,该餐饮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为黄某甲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单。

2022年10月,黄某甲在配送途中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符合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发小脑及脑干出血猝死。

事后,该餐饮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黄某甲死亡是因既往症高血压、脑溢血引发的猝死,而非意外事故,拒绝赔偿。黄某甲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网页中对于免责内容以字体加黑的特别约定的形式体现,但不能证明其对免责内容确实尽到了合理且明确的提示告知义务。而且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的“既往症”定义没有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对于“既往症”的定义生涩难懂,含义隐晦,也未就相关病症的标准作出明确定义并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且对于相关“高血压性心脏病”的情况,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也未必能够进行专业了解。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甲在投保前曾患过或知道自己患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由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付黄某甲家属。

案例2:上市公司虚假披露成被告,131名投资人拿到赔偿款

2020年,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布2018年度报告时已知悉有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亿元以上,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诉讼事项已达到及时披露的标准,应当披露而未及时披露,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为此,部分投资者以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结果:

法院认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因素很多,除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外,也受到系统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影响。为妥善化解纠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积极引导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赔偿投资人损失,131名投资人拿到了赔偿款。

案例3:借款人付了862万元承诺费,银行无权变相收取利息

某银行桂林分行与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向该行借款5亿元用于某地块开发;除利息外,该公司还应向某银行桂林分行支付承诺费。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桂林分行先后两次向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2.8亿元。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分3次向银行方支付了承诺费共计862万元。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违约。某银行桂林分行诉至法院,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则要求将银行收取的承诺费862万元冲抵涉案借款本息。

结果:

法院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公开透明等原则,必须“明码标价”。某银行桂林分行将其提供服务中的应有内容(经营成本)转化为有偿服务,在收取约定的贷款利率外,额外收取了862万元的承诺费,变相加大了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成本。由此,法院判决,某银行桂林分行收取的862万元承诺费应冲抵涉案借款本息。

案例4:网约车“顺带”拉客出车祸,保险公司被判免责

罗某某是名网约车司机,他给自己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

一天晚上,罗某某从广东东莞市出发,接上罗某梅、罗某汉、李某光、李某之后从广东回广西,罗某某等3人是回玉林北流市老家过年,李某光、李某到玉林容县六王镇。在行驶至六王镇途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罗某某申请车辆全损理赔,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认为罗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罗某某起诉至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某驾车从东莞市回北流市过年,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到容县六王镇,六王镇并非必经之地,而涉案事故正好发生在由岑溪往六王镇方向行驶路段。法院认定罗某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由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免于赔偿。

案例5:擅自转走监管账户资金,银行被判违约

某置业公司借款2000万元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银行柳州分行作为监管方,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三方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某楼盘项目开盘后取得的购房款中,优先偿还某置业公司的借款等。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银行柳州分行开户的账户为某楼盘项目收取购房款专户,该账户由银行方监控,银行方负责监管该账户,并协议约定等从购房款中划转归还借款。同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将某楼盘项目共46套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给某置业公司,作为还款担保等。

在合同约定还款日,涉案监管账户转入14笔购房款合计1844.8万元。可这笔巨款当日就被转入某银行柳州分行账户。某置业公司认为银行方无权占用该笔资金,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柳州分行认为进入监管账户可优先清偿某置业公司债务的资金,仅限于合同约定的46套让与担保房屋销售所得,而某置业公司则认为是进入监管专户的全部购房款。结合合同的前后条款,法院综合认定某银行柳州分行对进入监管账户的购房价款负有监管责任,而非仅限于46套让与担保的房屋销售所得,其扣划监管资金用于偿还自身发放贷款的利息,实质是无限期迟延履行监管及划转资金义务的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某银行柳州分行返还资金1849.36万元(本金产生近5万元利息)及赔偿利息损失,并继续履行《借款协议》。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丁春霞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郭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