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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姐弟状告大嫂:提交虚假材料注册新公司!一审判了:构成侵权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陆家有6个子女。20多年前,陆父成立了一家南宁市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公司),公司名下的加油站负责人为大儿媳黄某。之后,陆家姐弟发现,大嫂多年前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成立了南宁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及加油站,认为她偷梁换柱将家族企业变成自家的。7年来,陆家四姐弟以侵权为由,多次与大嫂的新公司及加油站对簿公堂。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公司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经营权,已对老公司构成侵权。

亲属要求加油站分红,发现已经易主

时间回到20多年前。1998年12月,陆父、老四及一电器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现已注销)共同出资,成立了老公司,三方分别占84%、12%、4%的股权,老四是法定代表人。1999年9月,老四与其所在的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他承包单位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路段的一块空地。之后,老公司在此设立分公司某加油站,负责人为黄某。

2000年8月8日,老公司将某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给A加油站,并于同年10月16日给某加油站做了注销登记。2001年9月,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尚未清算也未注销。2007年,陆父去世。

2010年5月6日,A加油站经营期满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移交回老公司。之后,A加油站与老四、老大(案外人)签订了一份加油站资产移交清单。

据陆家姐弟称,2010年5月,加油站经营权移交到老公司后,黄某到原工商部门以西乡塘区某路段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同时将老公司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移花接木登记到新公司的加油站名下,对外经营成品汽油零售加油业务。因老、新公司名称的后缀只有“责任”两字之差,大家一直没发现。因黄某有经商头脑,众亲属对她信任有加,一直委托她负责对外经营、财务管理事务。这些年来,黄某以加油站无盈利为借口一直未给大家分红。

▲案涉加油站。

陆家姐弟说,2017年2月,众亲属一致要求黄某明确分割陆父名下的股权,清算加油站的财务账目并分红,遭到黄某断然拒绝,她声称现在加油站是新公司在经营,盈利情况与众亲属无关。

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新公司被罚5.5万元

新公司原登记的股东为黄某、老四、黄某儿子,分别占40%、30%、30%的股权,并于2010年8月设立分公司加油站,原负责人为黄某。

2017年4月,老四到相关部门调阅、复印新公司章程及新股东会议决议等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发现其签名均不是他本人所签。

同时,老四还发现一处问题:2010年12月15日与某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里,合同顶部“乙方”处所写的公司名称为“南宁市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合同落款的“乙方”处加盖的却是“南宁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

经司法鉴定,该承包合同书上印刷文字“南宁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变造事实,变造内容为“限”字与“公”字之间用纸张覆盖了印刷文字“责任”。

南宁市商务局提供的一份2010年5月19日申请报告显示,某加油站申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案外加油站变更为新公司的加油站。

2017年4月10日,老四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黄某及新公司作为被告,老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018年3月,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新公司提交不是由老四本人签名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从25万元改为5.5万元。

众人起诉新公司侵权,打官司一波三折

2021年8月,经法院判决,确认陆家四姐弟为老公司股东,各享有14%的股权,老四享有26%的股权。

2022年10月,陆家四姐弟以新公司及加油站侵权为由,将对方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老四、老公司、某单位等。

历经一审不予立案,二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后,2023年8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审理。陆家四姐弟诉请新公司及加油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增加新公司及加油站支付2011年5月至今侵犯老公司经营权的赔偿款。

新公司及加油站辩称,老公司于2001年被吊销至今仍未进行清算,其是否有资产、有多少资产均未可知,四原告作为老公司的股东、第三人老四作为老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主动履行职责对老公司进行清算,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莫须有的说辞诉称被告侵害其权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请。

第三人老四、老公司称,完全同意原告的意见;案涉标的物绝对不存在一物多租的情况,自始至终只有唯一一个合法的使用权人,就是老公司。

某单位称,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太清楚,该单位只和老四签订承包合同。

法院认定存在欺骗、隐瞒手段,新公司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公司设立登记并非老四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时,亦极易引起他人(包括老四及行政管理机关等)误解其为老公司。法院结合2010年12月15日新公司在《承包合同书》获得案涉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时存在变造之事实,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认定新公司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原本属于老公司对案涉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经营权,对老公司构成侵权。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公司及加油站立即停止侵占老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加油站配套设备的侵权行为,立即搬离西乡塘区某路段加油站经营用地范围,并按现状向老公司交还加油站配套设备和房屋。

2024年12月31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在案涉的加油站看到,加油站在正常经营。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理期间,黄某已因病去世,新公司、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别由黄某变更为老大。如今,老大已80岁,而作为原告的陆家四姐弟都是退休工人,最大的77岁,最小也有68岁。

▲2024年12月31日,案涉的加油站在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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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