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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被占用?开发商起诉多方索要16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广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认为其开发建设的商业中心遭合作方、物业公司等多方占用,遂将6名被告(含合作方及物业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离商业中心、排除妨害并共同支付16万元场地占用费。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1月3日,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开发商建设的一处商业中心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开发商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根据协议,开发商提供三宗地块土地使用权,A公司负责全额投资开发。双方共同设立合作项目部,办公场所位于该商业中心内。

2023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双方协议实质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A公司据此获得合法占有权。

2023年4月,开发商以推进消防验收为由,要求占用商业中心的各单位限期搬离,并张贴整改通知。同年5月15日,开发商欲进场施工时遭到物业公司阻止开锁,遂报警。同年11月,公证处证据保全显示,该商业中心内仍存有A公司股东所关联的另外两家公司售楼部沙盘、办公资料及生活物品。

2024年4月,开发商将A公司、物业公司、施工方等起诉至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搬离,并共同支付占用费16万元。

2024年8月,法院到商业中心现场勘察时,发现上述物品已清空,仅余消防施工材料。法院据此认定,占用状态已解除,排除妨害诉求无必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占有涉案建筑属合法权益,且协议未约定占用费,开发商索偿缺乏依据。针对其他被告,物业公司阻止开锁行为被认定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构成非法占用;另外两家公司虽涉及楼盘销售资料,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占用;施工方属“善意使用”办公场所存放资料,且无证据表明其收到搬离通知后仍持续占用。

据此,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张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