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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宿舍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高杨 蓝丹丹

员工提前到岗准备上班时突发疾病猝死,是否算工伤?员工吃住在项目工地上,前一晚微信上对接过工作,次日被发现猝死在单位宿舍,能否被认定为工伤?4月30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通报了几起涉及工伤认定的纠纷,以案说法,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

案例1:

提前到岗突发疾病猝死,员工被认定为工伤

2022年12月2日14时20分,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一项目工地内准备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猝死。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某建筑公司认为,李某发病的地点与其实际要开展工作的地点有3米左右的距离,不能认定已在岗。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14时30分,李某发病的时间为14时20分左右,突发疾病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

法院认为,工地边界不像固定工作场所那样明确,李某为完成工作而提前上班并不违反单位的禁止规定,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2:

员工上班迟到路上出车祸,公司能否因此推翻工伤认定?

陆某是某香公司的新聘员工。2022年4月21日15时30分左右,陆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时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左腿骨折,其在该事故中无责。事后,南宁市人社局认定陆某是工伤,但某香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某香公司称,事发当日陆某请假,且事发时间为15时30分,而公司规定的晚班上班时间为15时,所以,陆某发生事故时不是在上班途中。

法院认为,某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陆某请假。公司虽称每个班次有固定上班时间,但根据员工打卡记录显示,职工打卡时间跨度很大,因此不能以此推定当天陆某并未被排班。陆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处于其上班途经的地点,离公司仅有10来分钟的路程。因此,可合理推断陆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途中。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某香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3:

员工在宿舍猝死,为何未被认定为工伤?

张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主要负责工地管理、日报统计等工作,该工地有集装箱作为宿舍,张某平时工作、生活均在工地内。

2023年4月14日,张某请假回家,4月17日18时许返回到工地。当天19时25分,张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了收款收据等工作图片;19时57分至20时03分,与他人在微信中对接工作。次日18时20分许,张某被工友发现猝死在宿舍床上。

事后,张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南宁市人社局认定,张某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张某的家属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家属认为,张某平时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且生活在工地内,自己不能自由选择休息时间及休息场所,属于24小时待命状态,虽是在宿舍死亡,但属于隐形加班,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张某工作和生活均在项目工地内,但应综合考虑工作者当时所处的环境以及处理工作时间的长短。事发前一天,张某回到工地,此时工地没有施工作业和其他作业。张某虽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工作单据并与同事就工作问题沟通,但花费时间不长,其是躺在床上休息后突发死亡,不能认定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因此,张某死亡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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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双梅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