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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俩因“村规”不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李女士从外地嫁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管辖的药王庙村,婚后收养了一名孤儿。离婚后,她独自抚养女儿并继续在当地生活,但该村管委会以村规为由拒绝向母女俩分配集体收益,李女士向当地街道办和城区政府反映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近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多年前,李女士与药王庙村村民代先生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村。2013年9月,李女士夫妇收养了一名养女。2017年,药王庙小区(即拆迁后改名的药王庙村)管理委员会发布《药王庙小区集体资产分配办法》。2019年7月,李女士与代先生离婚,此后她独自抚养女儿并继续在当地生活。

2022年6月,药王庙小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通告》,明确集体收益分配规则。次年2月,药王庙小区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及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以村规为由剥夺李女士母女的分配权。

李女士多次维权未果, 遂向街道办申请监督,街道办作出《行政申请答复意见书》,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介入;她又向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被驳回。

街道办作出的行政申请答复意见书》。受访者供图

2024年11月,李女士母女将街道办及城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街道办的行政答复及城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判令街道办在60日内责令管委会给予母女同等分配待遇。

庭审中,街道办方辩称,此案所诉的行政申请答复意见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村民委员会属于集体自治组织,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应当予以驳回李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

当地政府辩称,己方已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相应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王庙小区的分配决定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即村规民约不得以婚姻、收养等为由侵害妇女及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法院指出,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对违法的村集体决定负有监督纠正职责,但其作出的《行政申请答复意见书》及城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未履行这一职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近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公园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答复及运河区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5日的复议决定,要求街道办30日内对药王庙小区的违法决定启动监督程序。

5月6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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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李女士母女的代理律师、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凯元指出,此案中行政机关处理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 首先,内容违法,村规歧视妇女儿童,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平等权益的规定;

● 其次,程序违法,相关表决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未依法选举或备案;

● 此外,擅自扩大限制范围,从“不分配给养女”延伸至“不分配给监护人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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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肖海燕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