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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黄晓明案,最新消息!

来源:中国人大网、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5月6日,黄晓明诉杨*(微博用户UID:657****96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公开致歉。

据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被告杨*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针对黄晓明先生的不实内容及侮辱性言论,严重侵犯了黄晓明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到涉案博文,相关对原告婚姻关系的陈述,缺乏事实根据;相关言论具有明显侮辱性质,贬损原告人格。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受众多等特点,上述言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在涉案微博账号(UID:657****964)向原告黄晓明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须置顶保留至少10日,并赔偿原告黄晓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详见:(2025)京049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2025年5月6日,被告杨*已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先生公开致歉,目前正在履行赔偿款项的法律义务。

附:杨*于2025年5月6日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的手写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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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黄晓明,1977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中国内地男演员、流行乐歌手。

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部分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编辑 梁冰欣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