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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肇事,雇主代赔6.7万元后向员工追偿,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市一家维修店员工刘某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路上撞伤他人,负事故全责。维修店先行向伤者赔了6.7万余元,然后向刘某追偿。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8月13日下午,刘某在上班期间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行驶至中华路与园湖路交叉口加油站前路段时,驶入机动车道,追尾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的苏某,导致苏某倒地受伤。事后,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

2022年初,苏某起诉刘某,并以维修店为刘某用人单位为由,要求维修店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定维修店与刘某构成劳动关系,刘某系因履行工作职务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维修店承担,判决维修店共赔偿苏某6万余元。之后,双方达成和解,维修店先后总共支付给苏某6.7万余元赔偿款。

今年1月13日,维修店将刘某诉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6.7万余元。对此,刘某并不认可。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向雇员追偿,雇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此案中,刘某作为维修店的员工,具备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其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进入机动车道,导致与苏某发生追尾事故,致苏某受伤。因此,刘某存在重大过失。维修店因此事故已向苏某赔偿6.7万余元,故维修店向刘某追偿,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应赔偿维修店经济损失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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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丽青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