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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男,56岁)被悬赏!悬赏金最高可达28万余元

来源: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多起案件进行执行悬赏。根据公告显示的悬赏比例,其中一起案件的悬赏金额最高可达28万余元。

公告显示,被执行人储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址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52号3栋,系十堰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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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首先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储某、十堰市日升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尚鼎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284936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10%的悬赏比例,赏金至少28万余元。举报人有相关线索,可拨打手机号18062176501,联系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宋法官。

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址为十堰市东方明珠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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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4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悬赏金额为54000元。公告同样写明,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举报联系人为茅箭区人民法院刘法官,举报电话为0719-8472619。

记者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悬赏执行公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款,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鼓励社会公众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悬赏公告应明确奖励标准和联系方式,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编辑 梁冰欣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