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要建3栋楼的区域,却要调整规划建5栋楼,楼间距将由40多米缩短至20多米,也影响了窗外的江景景观。这样的规划调整申请,正在装修房子的业主们不知情,新近买房的“准业主”表示也不知情。
这是柳州彰泰江与城小区部分业主近期遭遇的闹心事。业主认为自己的利益已受损,于是喊话房开:“还我楼间距,还我江景!”
业主投诉:
小区计划增建两栋楼,房开却未告知
4月底,柳州彰泰江与城小区的多名业主在网络平台反映他们的遭遇,并喊话房开:“还我楼间距,还我江景!”
▲柳州彰泰江与城三期。
“如果不是有业主发现这件事,我们至今蒙在鼓里。”一名业主告诉记者,4月20日,23栋的一名业主无意间看到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在官网上的《“彰泰江与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图调整公示》,随后该业主把这一消息发到业主微信群后,群里的不少业主称他们并不知情,楼栋的公告栏里也没有相关公示。
▲《“彰泰江与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图调整公示》。
该小区多名业主称,当初购房时,房开通过宣传册、沙盘展示、销售承诺等方式,向业主展示了小区的既定规划,以及小区的规划、采光和楼间距等,这些都是业主们作出购房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今,开发商在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情况下申请增建楼栋。业主们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与业主的契约精神。此外,楼间距缩水、建筑密度增加、车位配比缩水等规划调整,也影响了业主的居住品质,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业主制作的楼间距调整前后对比图。业主供图
部分业主指出,购房补充协议中有关“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产套内使用功能和房产质量的情况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项目未售部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已经施工或未施工区域的规划和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需另行征得买受人同意,也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同意不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的责任、支付任何赔偿”的相关格式条款,是房开在预先拟定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格式条款。
业主购买房屋的核心价值包含公共空间、配套设施及居住环境,开发商不得以“不影响套内”为由逃避责任。业主认为,主合同第十条明确要求规划变更需书面通知,但房开以补充协议篡改核心义务,企图规避法律责任。
▲购房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业主供图
此外,还有部分业主投诉,购房时签的《委托服务协议》,其中的服务内容,如购房相关事宜的咨询、指导、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等服务,都是销售人员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应收取服务费。
“准业主”投诉:
交购房定金前不知情,协商退定金被拒
“如果知道可能增加楼栋,我不可能去买这个小区的房子。”“准业主”韦先生告诉记者,5月初他到彰泰江与城营销中心看房时,沙盘上26栋的区域放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产品调规中”。
▲沙盘显示,26栋“产品调规中”。
韦先生说,销售人员当时并未告诉他小区的未施工区域拟增建楼栋,更没有告诉他该调整已经公示了。看完一份不增建楼栋的规划宣传册后,他支付了购房定金,并签了一套商品房《定购书》。
▲韦先生说,这是看房时销售人员给他们的宣传册,册子上的规划显示不增建楼栋。受访者供图
几天后,在网络平台得知彰泰江与城三期拟调整规划增建楼栋的消息,韦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前往营销中心与销售人员协商退购房定金事宜。
“协商不下,定金退不了,反而叫我去交尾款。”5月16日,韦先生的妻子收到销售人员发来的消息:“您于2025年5月15日咨询小区未建设区域调规事宜,是基于城市发展规划及区域配套升级需求,提升项目综合价值,所有变更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报批程序,调规审批结果还在进行中,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批文为准。”
销售人员通知韦先生:“根据《定购书》双方约定,您应当于2025年5月15日前与我司签订所认购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约定的首期房款,如逾期未来签约视为您放弃认购该商品房的权利,我司将按《定购书》终止定购有关条款执行……望您在百忙中抽空于收到本通知3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前来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发生。”
▲销售人员发给韦先生妻子的消息。受访者供图
看完以上消息,韦先生的态度很坚决。他说,如果小区不增建楼栋,他会支付约定的房款。如果调整规划增建两栋楼,他不想购买该小区的商品房了,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沙盘显示“产品调规中”
房开未接受采访
5月14日下午,记者在23栋一户业主家中看到,窗外未施工区域视野开阔。如果未施工区域只建3栋楼,业主表示对他们家的视野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调整规划增建两栋楼,房子的价值将会缩水。
当日下午,记者前往彰泰江与城小区,在小区23栋的公告栏和营销中心,均未看到《“彰泰江与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图调整公示》。经业主指引,在距离小区三期大门100多米远的商业综合体建筑的玻璃门上,记者看到了调整公示图,图上可见小区规划调整前后的变化。
▲彰泰江与城小区三期未施工区域。业主供图
在彰泰江与城小区营销中心,记者看到沙盘上23栋和25栋附近的未施工区域,仅放置了26栋的楼栋牌。26栋的楼栋牌旁有一个蓝色牌子,牌子上写着“产品调规中”。
▲业主在网络平台投诉小区调整规划。网络截图
为了了解业主投诉房开调整规划一事的原委,记者三次前往彰泰江与城小区营销中心,表明身份并提出采访要求,接待记者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负责人不在。
5月15日,记者再次前往彰泰江与城小区营销中心提出采访要求时,接待记者的工作人员称,他们需向公司有关部门请示采访事宜,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但截至记者发稿,记者没有得到采访回复。
听证会上业主提交反对意见
规划调整是否批准待公布
记者通过查询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得知,该局于3月27日发布了《“彰泰江与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图调整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
▲业主5月10日在商业综合体建筑玻璃门上看到《“彰泰江与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图调整公示》后制图。业主供图
根据公示,柳州泰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位于柳州市静兰村地块的“彰泰江与城”项目规划总平图(2020—322#)曾于2020年11月10日经过批准。现柳州泰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提出申请,拟对“彰泰江与城”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面图进行调整。
地块三“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5车位/户”调整为“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2车位/户”。地块三新增40#楼、41#楼,未施工区域由原来的3栋楼调整为5栋楼,整个地块三由原来的9栋楼调整为11栋楼,调整后建筑间距满足规划及相应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除公示所述调整外,项目容积率、绿地率指标及其他规划内容均不变。公示的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总平面图的合规性已经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步审查。
▲《“彰泰江与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图调整公示》粘贴在小区的商业综合体建筑的玻璃门上。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按程序将拟调整的“彰泰江与城”项目规划调整内容(包括涉及的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拟召开听证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或委托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的方式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记者了解到,彰泰江与城的数名业主已于4月28日参加了听证会,并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关于反对柳州彰泰江与城三期增加楼栋的意见书》。
▲业主提交的意见书。业主供图
记者在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局长邮箱”看到,彰泰江与城三期的一名业主曾于5月8日向“局长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彰泰江与城”项目规划调整审批结果告知机制的改进建议。
5月14日下午,“局长邮箱”回复称,该局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柳州泰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规划调整的“彰泰江与城”项目总平面图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该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彰泰江与城”项目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等各方意见。下一步,该局将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彰泰江与城”项目已批准的规划信息将在该局的官方网站公布。
律师建议:违法违规事项可举报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辰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开公司作为出卖人,其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八款还规定: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应当予以退房,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柳州彰泰江与城三期。
对于房开公司销售商品房后申请调整规划增建楼房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业主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房开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属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另外,若房开公司在没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向业主收取服务费,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称,购房时被收取“签约服务费”。业主供图
王律师建议,消费者可以持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立案查处。
同时,消费者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黄璐露
责编 杨双竹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