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通讯员:陆昶明 韦益情
南宁的赵先生及家人购买三地联程机票出行,因航班延误导致行李未能同时抵达日本,由此产生了经济损失。之后,他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航空公司应赔偿赵先生损失900元。
2023年12月8日,赵先生一家乘坐南宁—上海—日本大阪联程机票出行,南宁至上海航班因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延误起飞,导致他们未能完成上海至大阪段行李联运,行李未同机抵达日本,在日本需临时购买生活用品,并产生了取回行李的交通费。他认为,航空公司未及时告知和提醒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遂将航空公司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800元。
庭审中,该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因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延误非公司原因造成,并提供了一份航班不正常的证明。公司同意参照日本快递公司邮递费用的标准,补偿赵先生行李从机场运送到酒店的快递费用,同时适当补偿损失。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造成旅客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承运人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否则仍需担责。此案中,航班延误虽非航空公司所致,但赵先生及家人购买的是联程票,航空公司明知第一程延误,却未能举证证明已勤勉履行承运义务保障换乘,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航空公司应赔偿赵先生损失900元。
主办法官表示,此案中,航班因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延误起飞(属不可归责情形),但赵先生买的是联程票,航空公司需证明已勤勉保障换乘、托运行李。若无法拿出证据,哪怕延误非自身导致,也需担责。因此,旅客购票时,应充分了解不同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差异,主动查询航班准点率等信息,优先选择保障能力较强的航班,减少出行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法官提醒,遇到此类行李延误情况,旅客应妥善保管好机票、行程单等凭证,留意航空公司关于退改签的具体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其次,若航班发生延误或取消,要第一时间与航空公司沟通协商,保留好延误证明、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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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丽青
校对 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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