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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司机交了1.8万元,还没用车也只能退3500元?涉事公司回应……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近日,覃先生应聘南宁市通蓝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蓝公司)货车司机职位后,按公司要求支付了1.8万元,并签订车辆租赁及物流服务合同。然而,覃先生跟车学习几天后,发现不合适该工作,且在从未使用车辆的情况下要求退款,该公司却只同意退还3500多元。8月31日,涉事公司相关人员就此进行回应。

反映:未使用车要求退款遭拒

据覃先生介绍,他在网上看到通蓝公司招聘货运司机,月薪能有6000元至8000元的信息后,心动了。

覃先生称,这是他当初看到通蓝公司招聘货运司机信息。受访者供图

8月25日,覃先生到通蓝公司应聘货运司机。前台接待员称,若要加入该公司车队,需交纳包含“保险使用权”“信息服务费”等共计1.8万元,合同期限为12个月,由公司负责提供代租赁车辆及物流货源。随即,覃先生通过网贷支付了这笔钱。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和物流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一辆新能源汽车,租金120元/天,并需每日交50元保险费。

覃先生与通蓝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受访者供图

8月26日,覃先生开始跟车培训。但两天后,他发现这份工作强度很大:跑一趟车需配送18个点,一天最多只能跑两趟。按跑一趟车可收入150元计算,日收入300元,扣除租车费及保险费,一天实际收入130元。他觉得不适合自己,便向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陈先生提出离职并要求退费。

经核算后,陈先生称只能退还3500元。“我从未使用过车辆,扣除这么多费用不合理。”覃先生说道。

回应:已代租车,产生成本

采访中,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看到通蓝公司开具的收据上标注,覃先生支付的1.8万元,含保险使用权、信息服务费12个月,中途因个人原因不做、不配合调度安排、未做满6个月,不予退款。在双方签订租赁车辆合同显示,若因乙方(即覃先生)有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乙方要求提前退车解除合同的,乙方所缴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同时需向甲方(即通蓝公司)支付三个月至五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通蓝公司开具的收据。受访者供图

8月31日,通蓝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陈先生对此回应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且已告知覃先生可自行租车入职,但覃先生最终选择租赁由公司代租的车辆。随后,公司与覃先生签订为期12个月的车辆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据此向车行代为租车(租期6个月),并支付1.98万元押金。根据合同约定,覃先生至少做满6个月,就算没有实际用车,车辆闲置也产生成本,且转租存在不确定性,故无法全额退款。而最初提出的3500元退款是为其办理的保险返利。

通蓝公司称给覃先生租赁的车辆。受访者供图

记者介入后,当天,陈先生回复记者称,他请示公司老板,为表善意,公司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同意给覃先生退9000元费用。对此,覃先生表示不接受,并将到法院起诉通蓝公司。

说法:若合同条款排除合理退费,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福冬认为,首先合同中“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如果通蓝公司单方面规定“中途因个人原因不做不予退款”,排除了覃先生合理退费权利,该条款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通蓝公司若要扣减费用,应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覃先生未实际使用租赁车辆,意味着“租金”“保险费”“信息服务费”等服务未实际发生。通蓝公司若以“代为租车、车辆闲置”等理由扣减费用,应提供相应车辆租赁合同予以证明。且扣减费用应当符合实际损失。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其扣费主张难以成立。

律师建议求职者,在参与此类“预先付费”的工作前,应当谨慎了解行业收入及风险,避免因盲目付费而导致的退款困难。

编辑 谭双梅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张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