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爱春
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住宅小区内的电梯、水泵、路灯、楼道照明等公共设施,本应为居民生活服务,其用电理应归类为“居民生活用电”。然而,当时南宁一些小区的物业电费清单却显示,这些公共设施的用电被电网公司按“工商业用电”计价,单价较“居民生活用电”高出近0.4元/千瓦时,引发居民不解。
“小区公共用电如何收费”相关报道。
2013年4月24日,南国早报同时推出《小区公共用电不是生活用电?》《小区公共用电呼唤“生活化”》《记者申请信息公开被指“找茬”》三篇报道,首次对小区公摊电费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
之后,南国早报继续刊发《“难怪每月公摊电费那么高”》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居民质疑,小区公共用电并未用于商业经营,业主也未从中获利,继续沿用“工商业”电价缺乏合理性,呼吁广西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调整收费标准。
【影响】
2014年,这一广受关注的民生问题终获解决。自治区物价局出台新政策,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区住宅小区公摊用电统一改按“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价格为0.5491元/千瓦时,较原标准下降约40%。据测算,新政策每年可为居民减轻电费负担约3亿元。
编辑 梁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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