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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签物业合同 “跳过” 业主意见还“藏着掖着”?法院:必须公示!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邓杨端 叶婧涵

业委会与新选的物业公司签合同,却未公示所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小区业主认为被剥夺了知情权,并将业委会告上法院。11月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业委会违法,判决业委会在小区所有的公告栏内公示有业委会、物业公司盖章的《物业服务合同》。

2022年7月,南宁市江南区一小区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于同年11月召开第三次业主会议。该会议共有3家物业公司参与竞标,经业主签字投票统计,最终某物业公司中标。

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示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2022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在未采纳业主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未履行全体业主表决程序,且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情况下,擅自与中标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业委会始终未向业主公开盖有双方公章的正式合同。业主认为此举严重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业主代表将小区业委会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示2022年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其履行职责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但业委会仅向全体业主公示了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的草案,未向全体业主公示正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法让业主知悉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和最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存在差异。业主的主张有理有据。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业委会在小区所有的公告栏内公示有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盖章的《物业服务合同》。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业主将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内公示。

法官表示,业委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照业主大会授权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签订过程需充分征求业主意见,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擅自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签订合同。业委会还需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进度、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

该判决明确了业委会负有向全体业主完整、及时公开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了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了业委会的履职行为。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邱晨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