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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物管方官司胜诉,为何仍难安装充电桩?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南宁市民族大道某单位生活小区业主卢先生想在自己的产权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遭物管方拒绝后,将对方诉至法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物管方履行相关义务。然而,卢先生称物管方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12月5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业主诉至法院,要求物管方履行义务

2018年,卢先生取得该小区非还建住房的购买资格,在购入一套房后,2022年,他又买下该小区负三层的一个产权车位。

2023年7月,卢先生向小区物管方提出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希望对方能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以便向供电部门报装。然而,物管方以小区仍是单位危房旧房改造项目、目前没有线路可供接入等理由拒绝。

2023年7月13日,小区业主代表会议就安装充电桩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会议以可能存在变压器容量不足、对后申请业主不公平等理由,通过了“业主不能申请在地下室自己已购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决议。小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区旧改办)随后发布了相关通报。

2024年10月,卢先生再次与物管方沟通未果后,将物管方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其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协助义务。

卢先生的车位。

业主胜诉,物管方需协助配合

法院认为,卢先生作为非还建住户,已出资购买产权车位,依法享有在专属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正当权利,物管方应协助配合。虽物管方提交了业主代表会议否决决议作为证据,但卢先生系在自家专属车位申请安装,不涉及小区公共停车资源利益,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范畴,故物管方以此决议限制卢先生行使权利,理由不充分。

物管方2025年1月20日出具的说明中,虽指出“若超出变压器承载能力,强行安装更多充电桩,将导致小区电压不稳定、频繁停电,甚至损坏变压器”,但该主张缺乏科学权威的客观佐证,难以采信。至于物管方从用电、消防安全角度质疑小区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判断,物管方不必越俎代庖。

11月7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限物管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卢先生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配合办理安装充电桩所必需的其他手续。11月27日,该判决生效。

充电桩仍难安装,拟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卢先生开始着手安装充电桩事宜,然而又卡壳了。

12月5日,卢先生告诉记者,近日供电部门实地勘查后,认为他的车位符合安装条件,“但物管方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安装工作无法推进”。他介绍,供电部门的安装方案为:在B栋二楼电表间加装电表,再通过布线延伸至负三楼其车位。“这里原本就有安装电表的空余位置。”卢先生指着二楼电表间说道。此外,施工师傅还提出过在负二楼电表安装区域增设电表的方案,但物管方依旧不愿配合。记者注意到,负四楼已安装了一排公共充电桩,有车辆正充电。

负四楼装有公共充电桩,已有车辆充电。

小区物管方项目负责人廖女士表示,该小区为单位危旧房改项目,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仍由旧改办按权属管理,物管方无权单独决定充电桩安装事宜。法院判决生效后,物管方就卢先生的充电桩安装申请向旧改办提交报备,旧改办复函明确:因该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及公共安全,将尽快组织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同意后才能安装。据此,物管方于近日通知卢先生签收相关答复文件,但卢先生拒收。

“法院已经正式判决,我们怎么敢不配合?其实我们一直都在配合。”廖女士表示,卢先生的电表需安装在二楼电表间,电表间共有12户业主的电表,该事项涉及电表间使用权限、资源合理分配、线路铺设规范,以及周边车位业主的意见等问题,已有业主向物管方、旧改办、供电部门等投诉。此外,目前小区已安装不少的公共充电桩,完全能满足日常充电需求,目前还是免费试用阶段,正式启用后收费不到0.7元/度。

卢先生说,下一步他不排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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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双梅

校对 黄立新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