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购买减肥产品,吃了之后竟引发睡不着、心慌、口渴的症状。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因店家所售减肥产品含有国家违禁成分,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2024年4月27日,黑龙江省鸡西市的陆玲(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到住在我市鱼峰区的韦某,并花费1390元购买两盒减肥产品。当年4月29日,韦某通过快递发货,陆玲于当年5月2日签收。
拆开快递后,陆玲共收到复合果蔬植物多肽压片糖果2盒、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2袋及铝塑装的50颗粉红色药片1板。服用产品后,陆玲出现睡不着、心慌、口渴等不适症状,因此怀疑产品有问题,便自费购买了试剂测试赠品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结果显示产品呈阳性,其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
为此,陆玲向韦某提出退款和赔偿,但是遭到韦某拒绝。陆玲一气之下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韦某退回购货款1390元,并赔偿10倍购货款1.39万元。
庭审中,韦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陆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收货视频、产品实物等证据,可以证实其花费1390元向韦某购买案涉减肥产品,两人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西布曲明检测实验为陆玲自行操作,不具有客观性及权威性,检测结果并未体现检材为韦某交付的产品,未说明检测环境、条件、检测依据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陆玲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韦某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要求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韦某向陆玲销售的减肥产品中的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及铝塑装的50颗粉红色药片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铝塑装50颗粉红色药片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韦某未到庭对涉案产品的合法生产商、合法进货渠道等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向陆玲退还货款1390元,陆玲向韦某退还案涉产品,运费由韦某负担;如陆玲届时不能退回产品,则应按购买时的相应价格折抵韦某应退还的货款;韦某向陆玲赔偿1.3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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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胡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