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文/图
2月1日起,在南宁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4类公共场所禁止燃放,严禁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1月16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新规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行为,201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变化,《规定》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不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近日,南宁市政府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修改的《规定》删除了关于禁、限放区域具体范围的表述,仅保留由市、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或者调整禁、限放区域的规定,南宁市城区内(武鸣区除外)的禁、限放区域管理,将继续严格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2〕1号);各县(市)、武鸣区则按本级政府公布的禁、限放区域范围执行。
新《规定》适当延长春节期间限放时段,将限放时段从“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在不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整体目标的前提下,增加了一天的燃放时段。
结合城市发展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规定》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四类人员高度密集、火灾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纳入禁止燃放范围。同时,结合近年来各地向窨井投放烟花爆竹等事故案例增多的态势,新增了严禁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此外,进一步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明确要求陪同看管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成年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新《规定》将“烟花爆竹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明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发企业回购等方式妥善安全处置,不得自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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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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