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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期间回住所取手机摔伤,算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谢瑜

小蒋到公司上班后发现手机没带,就匆匆忙忙赶回酒店取手机,不料在楼梯上踏空摔伤骨折,这算不算工伤?南宁市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而公司认为小蒋擅自离岗办私事受伤,不属于工伤,并诉至法院。日前,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认定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公司的诉请。

小蒋是南宁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他到公司打卡上班后,发现手机遗忘在所住的酒店,手机中存有项目合同修改稿,便匆忙返回酒店取手机。不料,在爬楼梯行走过程中踩空摔倒,导致脚部骨折。

小蒋在爬楼梯行走过程中踩空摔倒。图片为AI制作

事后,小蒋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宁市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小蒋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公司认为,事发当天,小蒋是擅自离岗办私事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当时他手上只拿着手机,并未携带任何合同文件,不能证明是因工外出。

法院认为,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依然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小蒋确实是为取回存有工作资料的手机而返回酒店,并在途中受伤,该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合理关联。而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蒋受伤与工作无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办法官表示,如今,手机早已超越通信工具的功能,成为移动办公、处理文件、即时联络的重要载体,客观上打破了传统办公的空间限制。该案中,小蒋使用手机处理合同、查阅资料属于常态工作需求。他因取回存有合同草案的手机而受伤,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在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着眼于员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并符合单位的正当利益,同时,员工不存在醉酒、犯罪等法定排除情形。只要与本职工作或单位安排的任务有合理联系,即可能被纳入“工作原因”范畴。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邱晨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张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