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陆昶明
楼上邻居家阳台玻璃破裂坠落,砸中徐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造成车辆受损,可楼上邻居却不肯赔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侵权赔偿案,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徐某修车费2.1万余元。
2024年8月5日,卫某家中阳台玻璃突然破裂坠落,砸中徐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造成车辆玻璃、车身、尾灯等多处受损。事后,双方就车辆维修费用多次协商,因报价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徐某将车辆送往汽修厂修理,花了2.1万余元维修费。此前,他曾因维修费用未确定起诉后又撤诉,维修完毕后,他再次将卫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卫某赔偿全部维修费用。卫某认为属于重复起诉,且维修费用虚高,只认可7200元。
法院认为,徐某是因维修费用未最终确定而自愿撤诉,此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卫某作为玻璃所有人,未能举证无过错,应对车辆损失担全责。卫某认为费用虚高但未提交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卫某向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2.1万余元。
法官提醒,业主务必定期检查、维护家中门窗、玻璃等设施,及时消除高空坠落安全隐患,否则不仅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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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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