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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网络商家代购21包肉干,又起诉对方“退一赔十”,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梁柯 谭小彤

雷某花4059元,通过一家商行的网上店铺提供的澳门代购服务,购买了21包各类肉干。可到货后,他又以肉干无简体中文标签、产自内地禁止进口地区为由,将某商行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代购属于委托关系,最终驳回了雷某的诉请。

某商行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明确标注提供澳门代购服务,在商品链接中也特别提示“产品符合澳门法规,但可能与中国内地法规有差异或不符”,且发货地为珠海。

2024年9月,雷某花4059元,在该店铺下单购买某品牌各类肉干共计21包。下单前后,店铺客服多次与雷某确认订单数量、生产日期,并明确告知将按其指示在澳门实体店采购,雷某均予以确认。

随后,某商行经营者杨某委托澳门的朋友在当地门店完成购买并带回,通过快递从珠海发货至南宁。雷某收货后,以所购产品无简体中文标签、产自内地禁止进口地区为由,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某商行和杨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返还购物款4059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庭审中,雷某承认已食用大部分产品,仅提交4包剩余肉干作为证据,且肉干已过保质期。

代购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链接中已明确提示为“代购”,且在交易全程多次确认是按雷某指示在澳门购买,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商家作为受托人,已按照雷某的指示在澳门合法购买并交付了产品。涉案产品虽产自马来西亚,但是在澳门实体店购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商家的代购行为本身违反了内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雷某主张的产品标签及产地问题,属于其委托商家从境外购买特定商品时应当预见的风险。此外,雷某已自行食用大部分产品,且剩余产品已过保质期,要求退还全部产品在客观上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请,雷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黄立新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