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金饰交易
连环设局诈骗
钟某在社交平台发布出售黄金耳环的帖子,样图精美,吸引了不少有意购买者的眼光。看中了这对耳环的陈先生通过社交平台与钟某取得联系,钟某引导其添加了微信,详细了解陈先生想要的黄金款式。随后,钟某联系真实商家定制黄金,并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发给陈先生。待陈先生支付8900元货款后,钟某却以“退货”为由,要求商家将退款打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将自己网购的非黄金材质的耳环发货给陈先生。随后,钟某将陈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非法占有了全部货款。
同日,钟某又以类似手法诈骗另一被害人杜女士。他谎称以8666元出售黄金耳环,实际找到同样在社交媒体发布了真实卖金帖的卖家秦女士,提出以8340元购买黄金手链。钟某将秦女士的收款码发给杜女士,杜女士支付了8666元后。由于是单线联系,秦女士误以为实际付款人仍是钟某,还将多出的300多元返还给了他。随后,钟某故技重施,将非黄金材质的首饰邮寄给了杜女士,删除了她的微信,后将秦某寄来的真黄金卖掉变现,两起案件共诈骗17566元。
法院:被告人钟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注意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一方面,钟某自始无真实交易意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付款,涉案金额已达到入罪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需要注意“收款不发货”与民事违约的区分。实践中,并非所有收款后未发货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缺货、物流等客观原因暂未履约,但仍有履约意愿的,属于民事违约。但如以虚假身份或虚假商品信息诱骗付款,收款后即失联、拒不履约的,则属于刑事诈骗。
法官提醒,随着社交电商的蓬勃发展,社交平台在为交易开拓新渠道、激发消费活力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借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注意:尽量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优先使用平台担保支付功能,避免私下转账。交易前核实卖家身份信息,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保持警惕。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页面截图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平台经营者也应强化审核与监管,完善交易保障机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
编辑 黄璐露
责编 杨双竹
审核 段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