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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全款后签合同,条款还不能修改?南宁一购房者拒签合同,开发商:不退5万元定金!最新进展

来源:程浩楠 李俭芹 文/图 发布时间:

交5万元定金,选择一次性付款,却需要先付清全款再签购房合同,且合同条款不予协商,近期南宁市民李先生在购置华宏·云墅商铺时遇上了这事。开发商以逾期为由解除认购并称不退定金,李先生则认为责任在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者:合同条款权责失衡,协商修改被拒

8月9日,南宁市民李先生前往华宏·云墅楼盘销售中心,与销售人员罗先生达成商铺购置意向,敲定房源成交总价为33.5万元,并交了5万元定金。8月12日,李先生到场办理正式签约手续,罗先生向其提供纸质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供查阅核对。李先生对合同通用模板内容没有异议,但就合同空白处填写的“合同签订前付清房款”等条款提出修改诉求时,遭到拒绝。

华宏·云墅楼盘销售中心。

李先生认为,购房交易应当遵循“先签合同、后付全款”的平等逻辑,开发商无权单方拟定固定合同条款,加重买受人义务、免除房企责任。

8月13日,李先生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函件,希望将合同有关条款调整为“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对此,罗先生回复称,合同为固定模板,已多次向上反馈,领导表示无法修改。

合同中“先付全款后签合同”条款。

开发商:催促履约未果,解除认购协议

因协商修改合同无果,李先生没有签署合同,也没有继续支付房款。

8月19日,该楼盘开发商广西华宏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李先生发出通知函称,依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认定李先生已构成违约,要求其在收函后5日内,前往售楼处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等手续,若逾期未履约,公司将依法解除认购,且不退还定金。

8月28日,开发商发出的《解除认购协议通知函》明确,根据约定,李先生应于8月16日前完成正式购房合同及附属协议签署、足额支付房款;公司8月19日送达催签通知后,李先生仍逾期未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公司正式解除双方认购协议,有权另行出售案涉房源,且不予退还李先生缴纳的5万元定金。

李先生则认为,因不平等条款导致正式购房合同无法订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属于过错方,应当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开发商出具的《解除认购协议通知函》。

进展:双方和解,开发商同意退房退定金

8月28日下午,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联系华宏·云墅楼盘销售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覃先生称,针对购房者反映的情况,开发商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已组织专人主动与购房者沟通解释,力求妥善解决问题。

8月31日,李先生再次前往华宏·云墅售楼部。经过沟通后,李先生放弃房源购买权益,现场填写退房申请单,并在预先拟定定金退款收据上签字,明确收据自实际收到5万元退款后正式生效。

李先生填写的退房申请单。

部门:付款时限未作出强制规定

9月1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中,对一次性付款的付款时间没有作出强制规定,该处为空白横线,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后自行填写。一般情况下,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付款时间,并填写进合同文本。合同备案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好合同之后才进行的。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先协商好交款时间,提前研读买卖合同相关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雪梅分析,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约前付清全款,又完全拒绝对相关条款协商调整,剥夺了购房者平等协商的权利,存在明显合规隐患,如要“先付全款后签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因开发商拒绝就合同核心条款开展合理磋商,致使正式购房合同无法订立,属于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事由,购房者依法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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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梦

校对 韩冬

责编 蒋晓梅 唐海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