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8岁的花季少女,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多么悲剧,冲动是魔鬼啊……
▲网络图片。
瞿某某,绰号“婷婷”,1998年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肌肤白皙细嫩,面容姣好。
2016年11月,18岁的她跟随老乡一起到钦州市,经介绍在钦州市某某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上班。
2017年3月10日晚,婷婷如往常一样上班,期间被部门安排到卡座陪客人。晚10时许,正在为客人敬酒倒茶的婷婷,猛然间发觉被客人触摸了一下胸部,性格倔强的她与客人发生了冲突,客人因此退桌并拒绝消费。
某某花都娱乐有限公司部长张某某(被害人)得知后,把婷婷叫到了办公室,双方发生口角,张动手殴打了婷婷。
本来被客人羞辱了就气不打一处来的婷婷,被张打后更加感到气愤、委屈,就在一刹那间,婷婷产生了报复张的念头。
婷婷随即去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便返回该娱乐场所。找到张后,婷婷持刀向张刺去,刺中其左锁骨中外段处1刀。
张被刺后跑进办公室关门,婷婷持刀紧追并用刀砸门未果,后将刀丢进垃圾桶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即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被害人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引起左颈外静脉破裂、左肺破裂,左胸腔大量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庭审中,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毫无异议。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8岁,多么鲜嫩的花样年华,却在一念之间凋谢,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青春宝贵,更应要自尊、自爱、知法、守法!
来源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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