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对消费者多方面的权益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来看一下涉及汽车的都有哪些吧!
家用汽车出现自燃等问题可免费退换
在现实购车交易中也有一些消费者买新车遇到“问题车”遭遇退换车维权难的事情。
条例放宽了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并将消费者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分成两类。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之日起60天内行驶里程未超3000公里,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车辆自燃等情形的均有整车退换。
另一种情况,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50000公里,出现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轿、车身的主要零件质量问题的,分别更换两次后还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也可以提出整车退换。
在国家的汽车“三包”规定中,一些情形下,汽车虽然可进行退换,但商家也可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条例实施后,在广西购买家用汽车,符合退换情形的,都免费退换,消费者无需支付折旧补偿。
销售汽车不可强制搭售保险
条例明确规定,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陈继辉表示,保险与购车贷款是分离的,无论是 4S 店还是银行,都无权强制消费者购买某公司或某保险险种。
不告知二手车真实情况可能面临3倍赔偿
条例规定,二手车经营者要承担所销售二手车的质保责任。此外,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告知二手车的情况。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隐瞒、谎报二手汽车核查、检测结果的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此一来,经营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消费者花 10 万元购得一辆二手车,经营者被发现欺诈行为,除了给消费者退车退款外,还要赔偿车款的三倍即30万元。
来源:车广西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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