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原书记(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莫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莫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被告人莫小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追缴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87万元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莫小林违法所得坐落于东兴市河洲路21号1栋2单元2203号房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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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小林利用其先后担任防城港市商务局局长、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书记、中共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张某锋等个人和广西某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梁某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个人和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15.3392万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莫小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其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交代纪委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钟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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