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苏光华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12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正菱集团罚金200万元;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苏光华、李伯勤8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责令正菱集团、苏光华分别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对苏光华等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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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18119.6万元,数额巨大;
廖荣纳、叶祉群系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苏光华、李伯勤系上述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苏光华个人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242.344万元,数额巨大;
正菱集团和廖荣纳、叶祉群、苏光华、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期间,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及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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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8年,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廖荣纳在集团高层会议上,提出并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来支持集团发展。
2008年,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廖荣纳在集团高层会议上,提出并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来支持集团发展。
2008年至2014年2月期间,廖荣纳在明知正菱集团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其间,正菱集团以本集团、正菱担保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等人为借款方或担保方,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缴纳会费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10%的利息为承诺,共向679个社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合计118119.6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31490.383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8119.6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黄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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