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读者反映,他从河池市宜州区开车走高速公路到金城江,在河池东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收取了45元,其中35元是高速路通行费,而剩下的10元是何费用则不明确,他怀疑被多收费。1月10日,收费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河池分公司”)回应称,这10元是代收原金宜一级路东江收费站的费用,依据是当地政府通告。该公司还就读者质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疑问 往返同条路 收费不相同
1月7日,老家在河池市宜州区的市民韦先生告诉记者,6日晚,他驾私家车从宜州区赶往金城江区,走的是金宜高速公路。当到达河池东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收费员收了他45元。其中,35元是走特殊通道及ETC通道收取的高速路通行费,而剩下的10元究竟是哪项收费他并不知情。
南国早报记者从韦先生提供的收费票据上看到,35元的票据是自治区车辆通行费收据,盖有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印章;10元的票据不仅印有国家税收发票监制章,还印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票据行业类别为“河池东收费站”。
“我从宜州到金城江,走的是高速公路,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就可以了,为什么还多出这10元?”韦先生说,另外,他从金城江驾车前往宜州,同样走金宜高速公路,宜州西高速路收费站却只收35元。
韦先生说,他和众多车友一样,担心被河池东高速路收费站多收了钱。
解释 未走一级路 可申请退钱
“我走的是高速公路,并没有走一级公路,为什么还收这笔一级路的费用?为什么从金城江到宜州,宜州西收费站却不收这笔费用?”韦先生再次质疑。
南国法援律师陈龙说,按照文件规定,河池东收费站有代收金宜一级公路东江收费站通行费的资质,但并没有收取未通行一级公路的驾驶人通行费的权力。
陈龙认为,河池东收费站收取东江收费站的通行费,应该是在驾驶人通行金宜一级公路并享有相应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如果驾驶人没有享受到服务,河池东收费站仍收取相关费用则涉嫌乱收费,驾驶员可进行维权索赔”。
对此,交投河池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金宜一级路属于G323瑞临线,呈东西方向,而下了河池东高速公路收费站,只有一条高速路引道,引道呈南北方向,它和G323线呈“T”字型交叉布局,原东江收费站位于交叉点附近。如果车子要想从宜州区走金宜高速公路到金城江区,从河池东高速路收费站下的话,一旦走完引道,左转是进金城江城区,右转是往环江、德胜、怀远。无论去哪里,走的都是G323线,如此一来,车主将享受G323金宜一级路的服务。
“除非车子过了河池东收费站,然后立马掉头继续回河池东收费站,不走金宜一级路。这样的话,我们就不会代收一级路通行费了,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该工作人员说,如果从金城江到宜州走同一条高速,到宜州西高速路收费站时,没有代收一级路通行费,这是因为车子下了高速,可以不走G323线而是走市政道路到市区。另外,宜州西收费站也没有代收金宜一级路通行费的资质。
这名工作人员称,如果经核实韦先生确实没走金宜一级路,韦先生可以申请退钱。
提醒 收费站虽取消 收费期限未到
针对网友询问原东江收费站收费的标准和范围的问题,该工作人员介绍,一级路是开放型道路,不同于封闭式管理的高速路,因此并不以里程来计价,只要走了这条一级路就要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目前,收费的标准依据仍是按“桂交财务发〔2009〕66号”、“桂价费字〔2007〕161号”文件执行,私家车属于二类车(即≤2吨货车,≤7座客车),收取通行费10元,货车、客车则不同。
2016年,我区有关部门曾公布原广西保留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名单,明确了继续保留的收费站。东江收费站并不在名单之中,是否意味着不能再由任何单位代收通行费?
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此名单公布前,东江收费站已被下令拆除,但明确代收工作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因此,代收工作与这份名单不存在关联。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 陆旺 实习生 杨敏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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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通行费后,一车主起诉获胜
河池人周某是一名律师。2015年4月27日,他驾驶一辆小汽车从宜州西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金城江方向行驶,至河池东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收费站收取了该区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35元,同时还收取了宜州至金城江一级公路的通行费10元。周某驾车驶出河池东收费站后,即调头又进入河池东收费站,继续驶上高速公路至河池西收费站驶出,河池西收费站收取了该区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5元。
周某认为自己没有在金宜一级路上通行,而河池东收费站却强行收取其金宜一级公路10元的通行费,这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于是,他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责任单位返还通行费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接受的是被告方提供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并未在金宜一级公路上通行,双方之间没有发生金宜一级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周某10元通行费。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介绍,周某的行驶路线与普通大众相比确有不同,其全程没有在金宜一级公路上行驶,故并未与被告形成“金宜一级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1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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